天宇公司委托合胜律所代理一起标的为3000万元的案件,约定由合胜律所负责案件的一审、二审和执行事宜。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天宇公司坚决要求上诉,而合胜律所在距上诉期届满仅3天时仍然无动于衷,未办理上诉事宜,天宇公司遂将合胜律所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120万元违约金。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天宇公司诉称,其与合胜律所约定的诉讼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即相关诉讼费用由合胜律所负担,如果案件胜诉,合胜律所按胜诉标的30%收取代理费。一审败诉后,天宇公司在合胜律所迟迟不办理上诉事宜的情况下,于上诉期内第14日上午自行提交了上诉状,合胜律所于当日下午才联系天宇公司办理上诉事宜,但天宇公司认为合胜律所拖延上诉及未交纳二审诉讼费的行为几乎使其丧失了上诉权利,遂状告律所构成违约,因合同未约定律所违约赔偿的计算标准,故天宇公司酌定按照诉讼标的的4%主张违约金。
被告合胜律所辩称:律所于上诉期内第14日与天宇公司联系办理上诉事宜,但天宇公司不予配合,故合胜律所并不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期指自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合胜律所于上诉期内第14日与天宇公司联系商讨上诉事宜,此时并未超过上诉期限,天宇公司如果能够给予积极配合,考虑到合胜律所作为专业律师执业机构所具备的资质和条件,合胜律所应能代天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不会使天宇公司的上诉权利丧失。但天宇公司对合胜律所关于办理上诉事宜的意思表示予以拒绝,且未将上诉费交款通知书交付合胜律所,致使合胜律所未能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对此,合胜律所并没有过错,故不能认定其在上诉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法官提醒:在此法官提醒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委托人可以就具体事项与其进行特别约定,例如可以就答辩期、举证期、上诉期等重要期间约定律所应当提前准备的时限等。同时,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委托人的案件时也应勤勉尽责,保持与委托人的良好沟通,如此可以赢得委托人的信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亦可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及行业口碑。